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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2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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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2020 年 7 月 1 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正确判断房地产业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新设备在房地产项目上推广应用的合理性,更好地发挥中国房地

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行业内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制度,规范科学

技术成果评价活动,完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服务工作,加快科学

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房地产及

其相关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

价工作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是指由房地产及其相

关产业单位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

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适用性等属性的

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是指协会接受房

地产及其相关产业单位的委托,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形式和

程序,邀请相关专家,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成果是2

否适合在房地产项目中推广应用进行评价、评审、评议、论证、

验收等,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

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鼓励原始性创新、发现

和培育人才、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为宗旨,以创新程度、技

术水平、房地产市场应用前景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

义为评价重点。

第二章

受理范围及评价内容

第五条

原则上主要受理协会会员单位研究形成的科学技

术成果评价委托:

(一)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生产

力水平和解决行业重点难点问题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及技术标准和计算机软件等,包括可以

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

新的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房地产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

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

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

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房地产行业3

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成熟程度。

(四)成果在房地产项目应用中的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的不同,对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重点应

有所不同。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七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

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

本办法,遵守评价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

争议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八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

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协会独立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4

向协会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协会和

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

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

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协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九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

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

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

式。由协会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

评价,并现场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

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协会聘请专家,通过书面

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评价,并出具评价专家

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所需材料5

第十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协会提交

如下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

2、研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课题研究任务来源、立项

或选题背景、研制工作的组织过程,成果的主要创新性、先进性

和成熟性以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

3、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点、总体性能

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应用要点、对社会

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4、查新报告(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

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报告;成果达到国际水平的需同时进

行国内外查新,且查新后 6 个月内必须完成成果鉴定,否则需要

重新查新);

5、应用报告(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包括:原材料、产品

质量检验制度及质保体系;产品样本;产品或技术应用情况和用

户报告,用户报告中应体现用户的评价性意见);

6、检测报告(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报告由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计量局认可的(带有 CAL、CMA 标志)第三方检测机构

出具);6

7、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8、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

9、其他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经济效益证明(需出具研制单位财务证明,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核心论文及代表性论文复印件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完成单位及

完成人名单等。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

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

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协会

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

符合评价范围的,可不接受委托。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向协会提

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协会收到申请后,初步审查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

做出是否接受评价委托的决定。

(三)如接受评价委托,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约

定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有关事项。

(四)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方向协会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材

料,并支付评价费用;协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指定负责人,并

由其筛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五)按照合同或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或寄发函审材料;专家评审会需现场形成评价意见,并由评价委

员会签署;函评成果每位咨询专家进行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协会负责汇总。

(六)协会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或函评意见,撰写《科学

技术成果评价报告》,加盖协会公章,交付委托方。

对于在评价活动中有较好评价结果的科学技术成果,按照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由协会负责办理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手续。

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聘请 5

至 9 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本行业专家应占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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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

出评价意见。评价咨询专家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

意见形成签署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第十五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由协会聘请专家 5 至 9 人组成

函审组,其中本行业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

财务或管理专家。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由评价咨询专家

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形成签署评价结论,并

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

价意见)由协会和委托方分别归档。

第七章

评价机构

第十七条 协会作为评价机构时,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

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学技术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

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学技术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

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科学技术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学技术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9

5.评价委托方、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

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6、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

(二)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第十八条 协会作为评价机构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

(二)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

(三)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

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五)确保所聘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

性影响。

(六)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

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科学技术成

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章

评价专家

第十九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

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

术评价办法》和本办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

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

学术权威。

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

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

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

退还给协会,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

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

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

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

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协会主要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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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

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

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

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学技术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

的干涉。

(二)通过协会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

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委托方及其成果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

释、复核试验或者测试。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

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可向协会提

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九章

评价指标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

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

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四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2

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

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

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

环境效益。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

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

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

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

结果,确定被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价报告是协会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

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二十九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

的签字,加盖协会公章或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专用章,同时对评价

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条 评价结论:13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

家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

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

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

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

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

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评价的过程、形式及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公示、公开。

(七)委托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

的,可以在 30 天内向协会提出复审要求。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的公

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14

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终止评价;

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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